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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大您好
您所擔心的是民法1030-1條上所定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吧~!如果是,您大可放心,在修法前債權人也許還可以代位對債務人的配偶請求,修法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,僅限夫之一方或妻之一方提出請求,所以放心

參考資料: 自己

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/question/index?qid=20131124000016KK039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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