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hi,發問者您好:
雖然你是在試用期裡面,並不表示可以任意要求你離職,還是必須給你正式的離職理由。
公司辭退你的理由如下:「 因為組織在變動,有調整,MIS 暫時不需要了......」
其實這就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四款來預告終止勞動契約,不過還必須確實沒有其他的工作可以安置你,才會合法。
你是屬於非自願離職,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。
但是這個證明對你來說沒有任何用處,因為這是你的第一份工作,你的工作年資加起來還不到一年,並無法申請失業給付。
不過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資遣費,只是你的資遣費很少,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,大概0.1個月的薪資。
以上僅供參考
2014-02-13 14:06:48 補充:
補充說明:
公司要你離職,當然是由公司填寫啊。
底下勞保局的網址,有離職證明書的標準版本,你複製到網址列,就可以下載參考了。
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vQpqPAKcRRQ%3d
法律上的離職理由要勾選依照勞動基準法11條第四款。
參考資料:
勞動基準法、勞工退休金條例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/question/index?qid=20140213000010KK01662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